中国卫星应用产业协会章程(草案)
中国卫星应用产业协会章程(草案)
(2014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卫星应用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atellite Appl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SAIA。
第二条:本社团是中国卫星应用领域由科研院所、生产、运营、服务企业和用户单位及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抓住和用好卫星应用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为卫星应用行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我国卫星应用产业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社团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卫星应用领域包括卫星通信、广播电视、导航定位、遥感监测、远程教育、气象、物流等科研、生产、运营、服务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流、技术研讨、专业培训、国际交流活动;
(二)搭建政府、军队和企业各部门之间的桥梁,助力军工技术转民用推广,推动民用产品向军用转移,促进“军转民”“民参军”成果转化和供需对接;
(三)组织举办卫星应用技术设备展览展示和信息发布活动,推介、宣传卫星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激励企业自主创新,为推动重点领域的深度应用和公共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提供服务;
(四)对我国卫星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涉及民生利益、国家安全的战略问题,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议案,向政府决策机构提出建议和报告;
(五)发挥协会专家集聚的优势,承接政府交给的有关卫星应用课题的调研任务,参与本专业范围内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制修订;
(六)代表会员利益,及时了解卫星用户的需求,听取和收集会员意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诉求,切实维护会员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七)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自律行动。制定行业运作的规范,促使生产、运营商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强化行业遵守国家法律和行业法规.
(八)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国卫星应用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参与卫星应用行业科研、生产、运营、服务和使用卫星应用产品的单位;
(五)个人会员为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或长期从事本行业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条件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加本团体组织活动,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免费得到协会会刊。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本单位情况及存在问题,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本团体会员单位介绍系统运行的先进经验。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目标和工作纲要。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请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4年4 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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