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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接收信号受无线电干扰常见问题知识库

时间:2012-04-24 15:57 来源: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 作者: 点击:

(1)个人是否可以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最新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此类相关问题应向有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咨询。

    上述有关具体规定可访问国家广电总局网站http://www.sarft.gov.cn/articles/2007/02/16/20070913144431120339.html;http://www.sarft.gov.cn/articles/2010/04/06/20100406141656980426.html

(2)如何根据卫星电视接收信号出现的不同情况进行有效投诉?

    如果电视节目无法正常收看,首先要对电视机和电视信号接收设备进行检测,排除设备本身存在的故障。

    如果电视屏幕显示黑屏、无电视台标等情况,可能是由于广播电视卫星加密,个人私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用户无法接收卫星电视信号,此类相关问题应向有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咨询。

    如果您的电视屏幕出现马赛克、图像不清晰等情况,并且您是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的合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用户,应首先向有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投诉(国家广电总局网站http://www.sarft.gov.cn),经有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处理后仍存在卫星电视接收信号不清晰的问题,再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投诉。

(3)卫星电视信号接收问题有效投诉的方法和步骤?

    投诉人应就所投诉的事项首先向有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投诉,如果经有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处理后仍存在卫星电视接收信号不清晰的问题,可通过投诉电话、网络、信函的方式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设有专人专线负责受理无线电干扰投诉,投诉受理专线联系方式详见页面“常用电话”栏。如投诉的事项不属于无线电干扰的问题,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咨询,如涉及“影响身体健康”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向有关环保主管部门或卫生主管部门咨询。

    投诉的内容应包括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提供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受干扰的地点、使用设备、干扰影响的程度以及受干扰的日期和时间等,并尽可能提供被投诉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无线电干扰行为的事实以及地址、时间、使用设备等有关情况线索。若采用匿名投诉,要提供具体有效的相关信息和线索,以便核查。

    如果投诉问题属于如下无线电干扰常见问题,请参见如下常见问题解答。

(4)原信息产业部《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的紧急通知》是如何规定的?

    原信息产业部《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的紧急通知》(具体内容见本网站)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研制、生产和销售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未经许可擅自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干扰器属违法行为,应当严厉依法查处。

(5)电磁辐射对人身体健康有伤害吗?

    其实人类一直生活在电磁环境里,地球本身就是一个大磁场,其表面的热辐射和雷电都能产生电磁辐射。此外,太阳及其他星球也自外层空间源源不断地产生电磁辐射。但天然产生的电磁辐射对人体一般是没有损害的,对人体构成威胁、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是人工产生的电磁辐射。

    电磁辐射和电磁污染是两个概念。电磁辐射虽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但只有在电磁辐射超过一定强度(即安全卫生标准限值)后才称为电磁污染,才会对人体产生负面效应,甚至诱发某些疾病。涉及此类身体健康方面的问题,应当向有关环保主管部门或卫生主管部门咨询。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会受到何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具体内容见本网站)第九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①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②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③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④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⑤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及无线电管理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涉及无线电管理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